论文厘清瞿同祖学术脉络 阐释其对梅因法律演化思想的拓展
2026/10/16
历史
这项研究表明,瞿同祖并未简单移植梅因理论,而是立足中国史料构建长时段法律社会变迁叙事,修正东方静止社会的片面论断,兼顾传统秩序生成机制与近代转型议题,为法律社会史研究留存学术资源。
据《学术月刊》消息,一篇研究论文梳理瞿同祖法律社会史研究的思想源流,剖析其借鉴并推进梅因文明演化理论的学术路径,阐释法律儒家化命题与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内在关联。

梅因提出进步社会与静止社会的划分框架,提炼 “从身份到契约” 的经典论断,在比较研究中将中国归入静止社会类型。受史料条件限制,梅因未能依托中国古代法典开展细致考证。瞿同祖吸收梅因以法典观察社会的研究路径,同时引入社会人类学研究方法,对梅因有关中国社会的判断做出修正。
论文梳理法律儒家化的完整演进过程。这一历史进程划分为章句注释、经义决狱、儒家立法三个阶段。秦汉法律以法家理念为基础,汉代儒家通过注释法条、援用儒家义理断案开启法律儒家化进程。魏晋之后,儒家学者参与法典编纂,八议、准五服以制罪等内容纳入律典,隋唐时期,儒家思想正式确立在古代法律体系中的正统地位。论文将这三阶段演化,对应梅因提出的拟制、衡平、立法三类法律演化媒介。
研究指出,儒家规范以差异性为内核,依托家族与阶级两大支柱维系古代社会秩序。传统法律以伦常亲疏、身份等级作为定罪量刑标尺,设置容隐、留养等配套制度;不同社会身份群体在生活规范、司法待遇层面存在明确差别。法家规范则追求统一适用,以同一性规则约束社会成员。这套以身份差异为基础的法律秩序,构成瞿同祖所界定的静止社会形态。
论文沿着文明演化长时段视野,梳理中国法律形态变迁。早期法律先后经历巫术宗教法、贵族秘密习惯法阶段,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典陆续问世,法律走向公开。周代形成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社会,伴随大一统政权建立,社会形态转为以家族、阶级并行的结构。东西方文明在此节点走向不同演化路径。
瞿同祖的研究体系也存在局限。他侧重考察传统法律的身份秩序,没有深入挖掘古代私法制度,难以从契约维度解释社会变革。论文同时提及,瞿同祖晚年反思传统法律的属性,区分统治者之法、法学家之法与民众生活中的习惯规则,点明传统法律以维护君权、父权与家族秩序为核心,独立法律职业群体未能形成。
这项研究表明,瞿同祖并未简单移植梅因理论,而是立足中国史料构建长时段法律社会变迁叙事,修正东方静止社会的片面论断,兼顾传统秩序生成机制与近代转型议题,为法律社会史研究留存学术资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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